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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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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是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进入高铁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与客流量相适应的安检队伍、设备设施,满足场地需要。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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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扰乱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沿线的治安秩序。
高速铁路重点车站、重点区域、敏感时段采取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等措施,加强治安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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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SPAN>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护,并按照铁路桥隧守护设施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执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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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SPAN>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优化地质选线。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国土、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洪水、地震、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追踪研判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针对不同灾害等级或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巡守、限速、停运等处置方案,确保高速铁路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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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保护客户电子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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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监督管理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SPAN>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重点针对铁路运输高峰期、恶劣气象条件等运输关键时期,高速铁路开通运营、沿线安全环境等关键环节,以及重要设备设施安全、施工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可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铁安全防护联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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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SPAN> 铁路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和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部门报送的高速铁路环境安全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函告、通报、公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高速铁路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问题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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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SPAN> 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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