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办公厅主任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实录)(6)
<P> 王松苗:公益诉讼要守护的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要满足的就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所以,尽管你可能不关心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却在关心你。从政治担当看,公益诉讼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使命,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两年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所有授权领域。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检察机关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历经两年,这项改革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2014年10月)、法律授权(2015年7月)、试点先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立法保障(2017年6月)、全面推开(2017年7月起)5个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今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P>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和各方面关心、支持。在这里,要特别感谢包括广大网友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最大限度保护受损公益。二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制度。三是严格执行诉前程序,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四是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提高诉讼案件质量和效果。五是规范公益诉讼工作流程,防止权力滥用。
<P> 主持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确保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在这项改革中,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STRONG>
<P> 王松苗: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有力推进改革,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等共同制定改革意见。最高检还发布50个常见罪名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证据指引,统一证据标准,规范起诉活动,以便在法庭上更加有力地指控犯罪。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非法证据,检察环节严格予以排除。五年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2864人、不起诉975人。另外,为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最高检制定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既有力惩治犯罪,又切实保障人权。检察机关还更加重视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更加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努力让法庭在“兼听则明”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进行实质化审理。对绝大多数简单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办理,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我们还扎实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4年6月起在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共对5.6万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2016年11月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人民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
<P> 主持人:报告提到,这些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大家都很关心新时代这项制度如何发展。</STRONG>
<P> 王松苗:2014年10月,最高检与司法部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等10个省区市共同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来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也就是我们报告中所说的“四个一律”: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市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组织监督。同时,进一步了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接受监督的情形由以前的7种扩展到现在的11种。2014年深化改革以来,共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21492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9241件。可以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更加超脱、中立,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案件监督更加规范、深入,监督、参与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加多样,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P> 转隶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科学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属性,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从单纯强调“案件监督”调整为“案件监督”和“公民参与”并重;探索研究调整监督范围,考虑将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形等纳入监督范围,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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