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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2)
  企业出售对子公司投资后保留的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编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衔接规定</STRONG>
  持有待售准则规定,对于持有待售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准则施行日之后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按照持有待售准则规定,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在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该终止经营当期和可比会计期间的有关信息。
  在编制2017年年报时,对于利润表的“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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