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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工作任务。此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开始了这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
  2014年8月1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线试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审判组织情况、案件进展情况、以及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等实体材料,即日起依托网上办案平台实现自动、同步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11月13日,该网站正式开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建成本辖区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了链接,初步实现“一个入口查看全国法院所有在办案件流程信息”。
  由于审判流程信息具有内容庞杂、动态多变、时效性强等特点,与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相比,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以来,《若干意见》对指导推进全国法院开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从无到有、不断优化。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全面走向深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若干意见》制定时,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探索时期,没有对向公众公开审判政务信息与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进行区分,公开内容也只是原则性地列举了四类。加之缺少全国统一、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业务标准,“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或流于形式,参与诉讼群众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容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猜疑、误解,既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体验,也严重损害司法公开政策的严肃性,制约了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的整体效果。出台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规范性文件的需求日益迫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高速发展,“互联网+”模式正在深刻影响并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建成了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司法”理念逐渐深化,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实现司法职能提供了更多的路径选择。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理念上主动适应互联网规则,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司法改革成果、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规定》的起草工作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进行的,特别突出了“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这一显著特点,既是对过去几年各地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制度确认,又是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所做的新思考和新尝试。
  二、《规定》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规定》起草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制度。审判流程是各方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客观反映,也是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实现信息交互的重要载体,当事人能否全面、及时获得审判过程性信息,直接关乎其诉讼权利能否充分、有效行使。《规定》明确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除极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
  二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审判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最终裁判结果的信服程度。由于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丰富、渠道不够畅通、更新不够及时,各地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突出不断丰富公开内容、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两条主线,进一步做好司法领域供给侧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内容的设计,应当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尊重司法规律。通过对比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四大专业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定》确定了应当公开的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重要审判流程信息,并结合当前司法实务,对以往公开过程中亟待明确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编制了常见案件类型的审判流程信息清单,将作为《规定》的配套业务指导文件下发全国法院试行,使《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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