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答记者问(2)
四是强化统一管理,鼓励特色创新。目前,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呈现高院为主、分头发展的模式,各地法院工作理念和信息化水平的不平衡决定了最终公开效果存在较大差异。《规定》着眼于全国统一要求,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建章立制,确保此项工作始终沿着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稳健、有序运行,既坚持统一标准、整体推进,又适当兼顾地方实际、留有余地,为地方法院运用创新思维、突出区域特色、发挥技术优势,深入拓展本辖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留下了空间。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
《规定》着重就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界定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针对当前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的突出问题,《规定》用四个条文将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划分为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遵循从立案到结案的业务逻辑,力求覆盖全面、突出重点。
二是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展电子送达。实践中,各地法院多将电子送达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两项工作结合开展,从域外经验看,电子通知亦被作为司法公开网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文,在严格采集、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以及受送达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各级人民法院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点对点”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推送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相结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审判效率,让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逻辑链条更加完整、严密。
三是进一步理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从全国范围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不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本院对内设各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影响工作质效。为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内设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资源整合,扎实有序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四、《规定》的公开对象有哪些?
与人民法院政务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侧重于维护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活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在引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为直接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第一条第一款也指出,公开对象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近年来,公众、媒体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审判动态的知情需求较为强烈,将此类信息公开,不仅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力举措,也是履行普法职责、上好全民“法治公开课”的重要渠道,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
鉴于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部门尚未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能否普遍地、常态化地向公众公开达成共识,相关制度规则和理论研究亦不完备,当前阶段,《规定》着重围绕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所作的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下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工作,适时研究制定向公众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制度文件。
五、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若干意见》规定,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节点信息,以及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向当事人公开。这一规定是在2013年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的背景下作出的。随着实务界对审判流程信息内涵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信息技术进步为精细化拆解审判活动各个环节提供了实现可能,在《若干意见》基础上重新整理归纳应予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成为《规定》的首要任务。
《规定》用第七条至第十条共四个条文界定了“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相较于《若干意见》原有公开内容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涵盖了从收立案阶段到宣判阶段的各个审判环节,包括程序性信息(通常又称“节点信息”,是传统观念上的审判流程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鉴于这些信息本质上都是对审判活动的客观记录,我们将其纳入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畴。特别是诉讼文书、笔录将在《规定》施行后随案公开,当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审结后以申请查阅归档卷宗方式获得。公开内容由节点信息向实体材料进一步延伸,促进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更趋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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