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答记者问(3)
公开不必盲目地以“点多”“量多”取胜,而应以“依法”“必要”为限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不是毫无原则的一律公开,根据《规定》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中,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此类审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联网流转,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当事人获取,则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外的途径向当事人公开。在划定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范围上,第十二条并未直接列举而是援引法律、司法解释,随着未来法律、司法解释内容调整,不公开范围也会随之改变,这样的条文设计增强了《规定》的适应能力。《规定》将不公开范围严格限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缩了解释空间,可以有效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
六、为落实《规定》各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哪些技术准备?
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对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的工作。升级后,网站已成为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的集中汇聚、统一发布平台,为全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公开服务,是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为进一步创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形式,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利的公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支持通过微信及时向当事人“点对点”推送审判流程消息。
2018年2月下旬,河北、江苏、青海、宁夏三级法院作为首批试点法院已陆续开始通过统一平台、12368短信、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向当事人公开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其他地区法院将于《规定》发布后,立即着手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加紧完成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后台的对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在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新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启用,为《规定》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DIV>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