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快递暂行条例》答记者问(2)
<P>三是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应作出验视标识;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
<P>四是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同时,要求企业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P>同时,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P>问:</STRONG>条例在完善快递服务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FONT>
<P>答:</STRONG>完善快递服务规则,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P>一是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P>二是细化收寄规则。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P>三是明确投递规则。企业应当按址投递,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同时对无法投递、无法退回的快件规定了具体处理规则。
<P>四是进一步细化快件损失赔偿规则。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P>五是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泄露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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