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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2)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对持有经营许可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的监管模式进行了明确。按照《办法》,管理部门对企业将实行诚信管理,具体来说,监管方式将实现由“盯人、盯企业”到“盯系统”的转变——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在线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作业信息,及时了解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行业的经营情况、作业特点和规律以及存在的问题。
  “这种在现有法律所能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简化程序、手续,并利用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在线提交申请的做法,让老百姓可以不出门就能够办理申请,有效平衡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充分考虑到了监管对象特征和需求,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实施,是一种非常值得称道的做法。”无人系统规则制定联合体(JARUS)副主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法律和标准研究所所长刘浩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团队曾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超出现行立法所允许限度开展改革的内容提出了建议,民航局运输司相关人员与其进行了面对面的充分沟通,并充分吸收了他们的建议。“这种开门立法、科学和民主立法的举措,让我们从一个侧面感受到了民航立法改革完善一直在持续推进。”
  极尽简化的条件和程序也收获了相关企业的大量点赞。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徐华斌认为,《办法》充分考虑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特点,简化了很多前置条件和流程,这对行业发展非常有利。中国电科特种飞机市场部刘超也表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的大幅简化,必将有力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分类管理 不断完善</STRONG>
  事实上,早在去年8月,民航局就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立刻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热议,有人积极支持,也有人对该《办法》提出了一些质疑,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认为《办法》与民航局去年5月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大体一致,《办法》实施后,意味着企业又需要向民航局重复注册之前注册过的内容,从而增加了企业申请运营的负担,使得原本就很棘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面对这样的质疑,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与实名登记管理并不是一回事,两者性质不同、管理依据不同、目的和效果也均不同。
  该负责人解释说,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是依据《民航法》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属于经济范畴,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是满足特定时期的管理需要所采取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属于社会范畴,主要目的在于采集信息。
  “另外,两者是行政管理链条上的两个环节,并不重复。”上述负责人用机动车的管理方式做类比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任何机动车上路都需要取得行驶证,但若要成为营运车辆,在取得行驶证以后,还需要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仅仅是获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有了经营许可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才能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经营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包括4类经营项目,即载客类、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而此次发布的《办法》仅适用作业类和培训类的经营项目,不包括载客和载货类,这是为什么?今后民航局是否有计划出台包括所有经营项目的总体管理办法?
  对于这一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解释说,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较复杂,安全风险等级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次发布的《办法》并未将载客和载货类囊括在内。
  为了满足载货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民航局于去年8月和12月分别专门批复了江西和陕西两个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物流配送的运营试点,旨在探索出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标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制定相关运营和安全管控标准,固化试点成果,输出中国标准和管理模式。同时启动相关立法,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法规体系。
  “届时,我们会评估载货类与《办法》相关条款的匹配度,决定是否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规范。”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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