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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
<P>问:《意见》对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FONT>
<P>答:商会人民调解员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要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吸纳律师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调解员。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注重示范培训工作。
<P>问:《意见》对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提出哪些要求?</FONT>
<P>答: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通过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行业专业领域重大纠纷调解。要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
<P>问:《意见》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哪些保障和支持?</FONT>
<P>答: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等人财物支持。有条件的商会,对律师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的,可给予适当的案件补贴。要加强宣传表彰,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P>问:《意见》对工商联、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FONT>
<P>答:各级工商联要切实履行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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