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交通运输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3月27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SPAN>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DIV>

第二条</SPAN>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DIV>

第三条</SPAN> 监督抽查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满足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样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要求。
</DIV>

第四条</SPAN> 被抽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施工和工程建设单位等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DIV>

第五条</SPAN>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列支。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抽查组织

第六条</SPAN> 交通运输部会同质检总局管理并组织监督抽查工作,优先选取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相关工作。
</DIV>

第七条</SPAN>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监督抽查组织工作,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息。
</DIV>

第八条</SPAN> 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定并公告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DIV>

第九条</SPAN> 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可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建立检验机构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发布检验机构名单。
</DIV>

第十条</SPAN> 交通运输部从检验机构信息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验机构,由其承担并实施监督抽查工作。
检验机构应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DIV>

第十一条</SPAN> 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产品生产情况等建立抽查对象信息库,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检验机构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