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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二条</SPAN> 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计量认证资质;
(二)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或专项等级评定;
(三)承担的监督抽查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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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SPAN> 抽样人员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至少1名具有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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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SPAN> 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开展抽查工作,确保用于监督抽查检验的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且在计量检定周期内,并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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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抽样与样品管理

第十五条</SPAN>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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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SPAN>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仓库等存放点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企业抽样和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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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SPAN>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
(二)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上有“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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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SPAN>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件2)。抽样单中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证书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抽样单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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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内抽样时,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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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SPAN> 工程现场抽样应有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的有关人员参加,抽样并确认后,在抽样单上签字。
抽样单一式六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经销企业或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单转交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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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在生产企业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对拒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视为拒绝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并由检验机构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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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被抽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按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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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抽样人员抽样后进行封样,应在参加抽样的有关人员见证下进行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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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需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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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完成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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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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