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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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SPAN>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不受任何方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二)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三)保守检验秘密,不得将检验情况泄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期间,不得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
(五)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开展相关产品推荐、评比活动;
(六)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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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SPAN> 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资格,并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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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SPAN>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实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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