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答记者问(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尊重客观司法规律的体现,对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与事物的复杂性、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自由裁量权理应受到规制。规定要求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必须报本院院长批准,即从严格审批和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避免适用兜底条款的随意性。这样规定兼顾了“约束”与“放权”的平衡,既收紧了兜底条款适用的口子,又给有特殊情况下延期开庭留了出路。

记者:案件当事人通常对开庭的时间,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比较关心,请问规定如何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对上述信息的知情权?</STRONG>

答:开庭的时间和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信息与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这些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就会对案件进展缺乏预期,进而可能会对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审理其案件产生疑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也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只有坚持司法公开,才能消弭误会、赢得信任。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公开力度,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规定进一步要求对开庭的时间和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延期开庭的期限等信息进行公开,切实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规定首先要求人民法院开了庭审理案件后,如果认为还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促成案件不间断审理、快速解决纠纷、增加审判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使当事人对审判进度有了更清晰的预期。

规定还特别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设置了滥用权力的处罚措施,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实施保障。当事人对审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以及延期开庭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特别是院庭长要认真处理,对违反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法制网北京4月25日讯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