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传真:010-88061446。
4.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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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国证监会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5月4日
第一条</SPAN>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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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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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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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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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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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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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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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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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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