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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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列车上配备急救药箱,备有常用非处方药品、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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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乘坐高原列车并有吸氧需求的旅客提供吸氧管,并演示介绍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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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SPAN>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遵守铁路运输规定,主动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实名制查验等工作,不得扰乱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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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化生产作业组织,保证列车正点运行。旅客列车晚点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全力恢复正点,确保良好的运输秩序。
动车组列车晚点30分钟以上、普通旅客列车晚点60分钟以上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如实向旅客说明晚点原因及预计晚点时间,并向旅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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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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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国家禁烟有关规定,加强禁烟宣传。发现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或者其他列车、车站的禁烟区域吸烟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并交由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经轮渡运载旅客列车时,列车内严禁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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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客车标记定员运输旅客。特殊时期,在保证安全、正点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旅客列车超员运输,但最高不得超过车辆负载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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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对扰乱车站、列车秩序,可能危及列车安全、人身安全的人员,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可以拒绝其进站、上车或者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应当通知铁路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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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现“安全正点、设备良好、环境适宜、饮食卫生、服务文明”的目标。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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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列车时刻、余票情况、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运输信息,并按照公告的内容以及与旅客、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提供相应水平的服务,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和货物、行李、包裹安全运送到站或者约定地点。
车站服务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及时更新。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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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旅客、托运人享有自主选择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得限定、强制旅客、托运人使用额外的商业性服务、搭售商品和其他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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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安排与城市规划、经济水平、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旅客运输方案。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当有旅客列车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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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车站运营时间应当覆盖列车经停时间并对外公告,方便旅客购票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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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运输服务的,需对其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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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车站和旅客列车布局应协调合理,旅客引导系统和广告内容应当与站车环境相协调,各服务处所温度、照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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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SPAN> 车站和旅客列车应当内外整洁、空气清新,卫生间、盥洗间干净、无异味,鼠、蟑、虫害等病媒生物检测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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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的餐饮经营行为应当规范,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文明售货,不得出售无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过期、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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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SPAN> 车站和旅客列车广播应当以方便旅客旅行为主,及时通告列车运行情况,语音清晰,音量适宜;可根据列车开行路线增加少数民族语言、英语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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