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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hengfasi@sara.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邮编:10000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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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宗教事务局
<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5月7日

第一条</SPAN> 为了尊重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满足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需要,规范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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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本办法所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本办法所称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是指由外国人组织和参加的50人以上规模的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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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简称临时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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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外国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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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申请临时地点,应当推选三名以上召集人,召集人应当无不良记录,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驻中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不得担任召集人。
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召集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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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拟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拟定为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征得该寺观教堂同意后,报该寺观教堂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应当告知寺观教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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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时间安排、活动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等事项,并将协议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遵守该寺观教堂的规章制度,服从该寺观教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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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由该寺观教堂安排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确需由外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该寺观教堂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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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外国人申请临时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国人居住地的寺观教堂不能提供专场服务或者无相应的寺观教堂;
(二)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规定,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
(三)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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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SPAN>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对信仰同一宗教、使用相同语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原则上只许可一处临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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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申请临时地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人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及其基本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
(二)拟经常在该临时地点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护照号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现居住地等;
(三)外国人居住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当地寺观教堂不能提供专场服务的情况说明,无相关寺观教堂的无需提供此项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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