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2)
2.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草案第二十四条)
3.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是,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二是,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三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草案第二十四条)
4.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
对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
(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又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拟对刑事诉讼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 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草案第一条)
2. 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草案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草案第十九条)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草案第十七条)。
3. 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
4. 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有关刑罚制度和刑罚执行程序作了修改;根据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的要求,对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并即将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法。为与这些法律相衔接,拟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草案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TD></TR></TBODY></TABLE>


</P>
&#8203;</P>
<P style="TEXT-ALIGN: left; WIDOWS: 2; TEXT-TRANSFORM: none; FONT-STYLE: normal; TEXT-INDENT: 0px; MARGIN: 5px 0px; FONT-FAMILY: sans-serif; WHITE-SPACE: normal; ORPHAN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0,0,0); FONT-SIZE: 16px; FONT-WEIGHT: normal; WORD-SPACING: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P>
</P>
<P style="TEXT-ALIGN: left; WIDOWS: 2; TEXT-TRANSFORM: none; FONT-STYLE: normal; TEXT-INDENT: 0px; MARGIN: 5px 0px; FONT-FAMILY: sans-serif; WHITE-SPACE: normal; ORPHAN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0,0,0); FONT-SIZE: 16px; FONT-WEIGHT: normal; WORD-SPACING: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P>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