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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2)

记者:《通知》在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方面都对哪些环节作出规定?</FONT>

有关负责人:</STRONG>为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通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必须遵循的步骤和工作环节,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保证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经过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5 个环节。

认真评估论证,就是要求起草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施行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制定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把关。论证评估结论是起草文件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不需要制定的,不得启动制定程序。

广泛征求意见,就是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事项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要求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严格审核把关,就是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或者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广泛听取意见,是否进行评估论证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坚持集体审议,就是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及时公开发布,就是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或批准之后,制定机关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记者:《通知》在健全责任机制方面有什么措施?</FONT>

有关负责人:</STRONG>为了确保《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就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一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二是加强督查考核。要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记者:《通知》在强化事后监督方面有哪些手段?</FONT>

有关负责人:</STRONG>主要规定了4 项制度机制。一是完善备案监督制度。对制定机关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有关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二是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要求制定机关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三是建立建议审查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四是健全审查协作机制。要求政府备案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党委、人大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同时,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记者:《通知》在贯彻落实方面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哪些要求?</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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