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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公开征求意见稿)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STRONG> </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STRONG> </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公开征求意见稿) </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DIV>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STRONG>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二条</STRONG>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但原告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STRONG>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可以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界定。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以上述方法仍无法界定的,可以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方案二:对于权利要求用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书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
  第四条</STRONG>
  人民法院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可以参考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内容的陈述。
  第五条</STRONG>
  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认定。
  第六条</STRONG>
  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伪造、变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关权利要求应当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STRONG>
  说明书、附图未充分公开特定的技术内容,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过有限的试验仍不能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无实质性关联的除外。
  第八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清楚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唯一或者不明确的;
  (二)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STRONG>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不能直接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无法合理预见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所有实施方式均能够解决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前款所称的不能合理概括得出。
  第十条</STRONG>
  说明书记载的部分具体实施方式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无需经过过度劳动即可合理预见权利要求涵盖的其他所有具体实施方式均能够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当事人据此主张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STRONG>
  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相互矛盾,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其能否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事人依据该技术内容主张相关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STRONG>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未记载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体实施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无法确定其含义,当事人据此主张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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