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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解读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

制图/高岳</FONT></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lign=right>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P>
<P>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规律性要求。</P>
<P>“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今天,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意见相关内容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P>
<P>司改项目中“难啃的硬骨头”</STRONG></P>
<P>《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出台意见有何重要意义?</FONT></P>
<P>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STRONG>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众多文书种类、系列配套机制建设等方方面面理论与实践问题,可以说是司法改革项目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P>
<P>按照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分工方案,最高法司改办牵头负责承担此项改革任务。我们专门成立调研起草小组,制定周延的调研方案,到多地法院调研座谈,广泛征求地方法院、最高法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数易其稿后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委托中国法学会征求了法学专家的意见,由院领导主持会议邀请专业法官和诉讼法专家座谈讨论,最后形成送审稿,经院审委会讨论后再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这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凝聚了诸多审判专家、法学专家的经验和心血,也是做成了一件说了多年、盼了多年的事情。</P>
<P>意见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文件,将产生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P>
<P>进一步提高司法产品质量。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是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释法说理性增强,必然会带来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P>
<P>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释法说理的繁简分流,简式裁判文书的适用,简单案件的简化说理,必然会节省法官办理相对简单案件的时间,确保用相对多的时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高整体的司法效率。</P>
<P>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面镜子,是一块试金石,更是一缕阳光。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公开、裁判文书释法如实反映庭审过程,必将在既往形式化公开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实质化公开迈上新台阶。</P>
<P>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人民法院从内部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压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P>
<P>提供释法说理个性化指引</STRONG></P>
<P>《法制日报》记者:意见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哪些规律性要求?</FONT></P>
<P>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STRONG>意见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恪守合法性、正当性、层次性、针对性和繁简适度五项原则。合理界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范围,即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科学划分裁判文书说理的类型,即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权说理,以问题为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准确把握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和个性化的有机统一。科学构建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P>
<P>《法制日报》记者:意见对防止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有何举措?</FONT></P>
<P>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STRONG>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相对统一性和规范化,而“写作属性”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意见着重从四个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法制作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裁判文书说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遵循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语言;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P>
<P>为了避免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现象,意见作了系列灵活性规定,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个性化提供指引,具体包括:</P>
<P>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法官可以运用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类辅助论据论证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为便于说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例如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等;法官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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