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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第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FONT></o:p></P>
<P style="LINE-HEIGHT: 125%; TEXT-INDENT: 0cm;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0; mso-layout-grid-align: auto" class=MsoNormal><o:p>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有关国家局,中央军委科技主管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章、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科学技术领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初步建议人选。</FONT></o:p></P>
<P style="LINE-HEIGHT: 125%; TEXT-INDENT: 0cm;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0; mso-layout-grid-align: auto" class=MsoNormal><o:p>第四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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