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三是注重现实可行性。对《方案》中明确的改革措施,要形成相应的落实条款;对《方案》中提出了改革方向,但目前实施条件尚未成熟的,要留出未来改革和发展余地;对《方案》未具体提及,但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奖励改革精神的措施,要形成规范化机制。对可改可不改,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原则上不作修改。
四是体现与时俱进。修订内容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契合党和国家关于科技的新的方针政策,反映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在保持科技奖励政策延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未来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改革的要求具备前瞻性、包容力和拓展性。
遵照上述原则,科技部对《方案》提出的改革思路和措施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功能定位,对落实《方案》做了细致的分工安排。经过多次开展专题讨论、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起草了修订草案,向国务院各部、委、局及相关直属部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他科改小组相关单位等105家单位及23名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书面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修改意见97条。经过逐条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对修订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订送审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条例》于1999年发布后,2003年12月由国务院令第396号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了关于特等奖的规定;2013年7月又由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了第二次修改,删除了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许可的相关条款,修改后的《条例》共5章25条。
目前的修订草案在维持《条例》原有章节结构的基础上,对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条文共计5章31条,其中保留4条,修改21条,新增6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落实《方案》举措的内容
一是关于完善奖励制度体系的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在第一章《总则》中作了如下修订:
——更新了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表述。基于目前我国和世界科技发展现状,为体现与时俱进,适应面向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和时代赋予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要求,根据《方案》精神,对《条例》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必要调整,以进一步丰富立法目的,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这一伟大目标服务。(第一条)
——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修订后,已将国家科技奖励对象的表述调整为“组织和个人”,不再限定为中国公民。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允许外国人才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基于此,在相关条款修订中将“公民”改为“个人”,使今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国家科技奖励的更大范围成为可能。未来还将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对相关操作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下,推动实现外籍人士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第一条及第十、十一、十二条)
——增加了关于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荣誉性的规定,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相呼应,进一步突出和彰显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荣誉性,并为第四章罚则部分中关于维护荣誉性的相关措施提供了原则依据。(第四条)
——将关于国家科技奖评审规则制定的条款(原第十七条第三款)前移至总则,同时完善了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表述,与下条互为参照,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专家评审组织在奖励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和功能定位。(第五条)
——增加了关于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的规定,以强化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和监督并重的组织体系。(第六条)
——将关于省部级奖励规定的条文(原第二十四条)位置调整到总则,位于社会力量设奖条款之前。调整后,有利于在总则中清晰地确立国家奖、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三大部分组成的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结构框架,并分别明确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和职责权限。同时增加了第三款,对《方案》中关于不得设奖的情况予以明确。(第七条)
——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基本政策,由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制定相关政策,同时对社会科技奖励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要求。(第八条)
二是关于提高奖励工作质量的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在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中作了如下修订:
——分别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特别是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有关具体类别的内容放在《条例》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第十条至十二条)
——对奖励数量进行了合理化限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以实现进一步精简数量、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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