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三是关于完善推荐评审制度的调整。
为更好地完善科技奖励评审制度,在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中作了如下修订:
——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除《条例》中直接规定的部分推荐单位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有关提名者的资格条件和认定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第十六条)
——明确了对提名者的基本要求及其在相关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增加了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增强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十九条)
四是关于强化监督惩戒机制的调整。
为加强对奖励活动各参与主体的全面监督,有效惩戒不端行为,在第四章《罚则》中做了如下修订:
——将《方案》要求与《科技进步法》第71条、72条的规定衔接,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扩充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处罚力度。(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
——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对科技奖励工作相关成果的宣传和应用行为,防止误导公众和对国家科技奖励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八条)
——增加了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的有效监管,保障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
(二)依据相关上位法修订的内容
——明确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作为《条例》的上位法依据。(第一条)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中的相关表述完善了“四个尊重”的提法。(第三条)
——增加了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的规定。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在《条例》中作出配套衔接规定,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形式中增加奖章;同时增加了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科学技术领域授予相关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初步建议人选的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内容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原有条文中存在的一些表述不够准确、完备的地方,在修订时一并作了修正和补充。如修正了关于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表述,增加了关于奖励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以及军队设奖的有关规定等(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此外,对《方案》中提出的一些需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的举措,将在《条例》实施细则的配套修订中加以研究考虑;一些专门性的相关规范,如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审监督和异议处理等问题,将按照《方案》要求,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FONT></o: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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