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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6)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P>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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