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我部研究形成《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进入首页左下角“调查征集”栏目查阅修订征求意见稿。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法制局(邮编:100741),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bfyb@163.com</A>。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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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公安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10日
<P style="FONT-SIZE: 22px">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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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SPAN>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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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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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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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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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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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5px; PADDING-LEFT: 15px; PADDING-RIGHT: 15px; FONT-SIZE: 16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5px">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SPAN>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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