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2)
<P> 五、《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作了哪些规定?</STRONG>
<P> 答: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四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法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P> 六、《条例》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STRONG>
<P> 答: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等监督检查措施;二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六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七是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enpcontent-->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