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DIV>

第九条</SPAN> 【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和先进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DIV>

第十条</SPAN> 【企业合作】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其它各类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SPAN> 【禁止投资项目】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DIV>

第十二条</SPAN> 【扩能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一)至(四)的各项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或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四)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DIV>

第十三条</SPAN> 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DIV>

第十四条</SPAN> 现有整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整车生产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SPAN> 【项目限制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份建设: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DIV>

第十六条</SPAN>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