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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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新建燃料电池项目】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辅助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生产能力。
(三)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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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车身总成项目】禁止新建传统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新工艺,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等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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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SPAN> 【专用汽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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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SPAN> 【服务指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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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SPAN> 【提交材料】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材料应说明以下各项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总投资额、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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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SPAN> 【在线申报】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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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SPAN> 【信息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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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SPAN> 【项目内容核实】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项目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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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SPAN> 【信息核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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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SPAN> 【违规项目处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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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SPAN> 【防止不公平竞争】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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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SPAN> 【重大项目审查】对涉及产业安全的重大汽车新建项目、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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