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一)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
(二)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的;
(三)组织考试作弊、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五)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
(七)有其他参与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STRONG> 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STRONG>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现象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且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STRONG>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STRONG>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STRONG>
第十九条</STRONG>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发现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的工具、材料及试卷、答卷和相关视频录像等证据材料采取必要的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保存的物品或材料作出处理。
违纪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应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由二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经考点总监考人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签署意见。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保存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保存清单,并由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STRONG> 非考试期间发现相关违纪线索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当对有关事实情况进行了解核实,或者对应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STRONG>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违纪情形的,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应试人员答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答题轨迹高度一致(雷同)的。
评卷专家组确认上述违纪行为情形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进行实验。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根据作弊事实和情节,由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STRONG>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启动调查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有瑕疵的,应当补充或重新调查,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调查取证。
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STRONG>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STRONG>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STRONG>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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