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P>
第二十七条</STRONG>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P>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P>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P>
第二十八条</STRONG>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P>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P>
第二十九条</STRONG>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P>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P>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P>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P>
第三十条</STRONG>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P>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P>
第三十一条</STRONG>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P>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P>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第三十二条</STRONG>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STRONG></P>
第三十三条</STRONG>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P>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P>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P>
第三十四条</STRONG>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P>
民办学校聘用专任教师,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保障等事项做出约定。</P>
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第三十五条</STRONG>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P>
第三十六条</STRONG>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P>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P>
第三十七条</STRONG>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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