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5)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P>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P>
第三十八条</STRONG>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P>
第三十九条</STRONG>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立项后应当平等获得资助经费。</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P>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P>
第四十条</STRONG>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STRONG></P>
第四十一条</STRONG>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P>
第四十二条</STRONG>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P>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P>
第四十三条</STRONG>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P>
第四十四条</STRONG>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P>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P>
第四十五条</STRONG>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P>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P>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P>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P>
第四十六条</STRONG>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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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STRONG></P>
第四十七条</STRON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P>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P>
第四十八条</STRONG>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P>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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