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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6)
第四十九条</STRONG>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P>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P>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范本。</P>
第五十条</STRONG>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P>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P>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P>
第五十一条</STRONG>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STRONG></P>
第五十二条</STRONG>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P>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P>
第五十三条</STRONG>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负;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P>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P>
第五十四条</STRONG>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P>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P>
第五十五条</STRONG>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P>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P>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P>
第五十六条</STRONG>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P>
第五十七条</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P>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办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保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P>
第五十八条</STRONG>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P>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P>
第五十九条</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依法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优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P>
第六十条</STRONG>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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