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重庆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
对话动机:</P>
2016年6月以来,重庆创新民事财产保全运行机制,设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今年4月底,为进一步优化民事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重庆市高法院出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P>
<P> 对话人:</P>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苏福</P>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法官 王红君</P>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P>
<P> 规范保全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STRONG></P>
<P> 记者:2016年6月以来,重庆统一设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建立了“1+6”保全工作制度体系,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为什么还要进一步制定《通知》?</P>
<P> 苏福:我们制定该《通知》,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精神的必然要求。二是优化保全工作的现实需要。2016年以来,重庆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对保全定位认识尚需深化,保全行为规范化程度不高,对恶意保全审查不严格,不利于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并在征求全市法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P>
<P> 记者:对于诉前保全案件,人民法院是怎样审查的?如何避免保全成为一方市场主体打压另一方的工具?</P>
<P> 苏福:对于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审查,除对申请诉前保全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即被保全人是否存在银行断贷、财产转移、濒临破产等“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不得仅因当事人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担保就准予并实施诉前保全。</P>
<P>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我们一方面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开展诉前保全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是为了防止一方市场主体借诉前保全“打压”“逼迫”另一方市场主体,使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躺着中枪”,“被动成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P>
<P> 尽量减少对被保全人利益的不当影响</STRONG></P>
<P> 记者:被保全企业名下有现金、不动产、股权(股份)、机器设备等多种类型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如何实施保全?会不会影响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P>
<P> 王红君:应当明确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控制财产的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或仲裁后胜诉方权利的实现,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财产保全作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经法律程序最终确定。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时,应当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利益的不当影响。</P>
<P> 我们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被保全人名下有多类财产可供保全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P>
<P> 我们之前受理过一个案件,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倾向,被申请人申请向潼南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考虑到被申请人是潼南区工业园区内的重点民营企业,法院对涉案公司的设备和产品实施“软查封”,允许继续生产使用。既防止其保全财产被转移,又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P>
<P> 记者:当被保全人申请保全置换时,你们有哪些制度设计?</P>
<P> 王红君:保全置换,法律术语为“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规范变更保全标的物的审查行为,我们在《通知》对准许和驳回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在程序设计上,《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之前,应当征求申请保全人意见。</P>
<P> 我们办理过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因为基本账户被冻结,资金流转困难,税款缴纳存在障碍,且可能导致每月大量的员工工资无法支付,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遂向北碚法院递交了保全财产置换申请书,愿提供相应不动产置换担保物及另一银行账户中的60万余元,置换本次被冻结的基本账户,使申请人能够正常使用该基本账户。经审查,北碚法院同意了其保全财产置换申请。</P>
<P> 事前事后估算防止明显超标的额保全</STRONG></P>
<P> 记者: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可能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甚至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你们有什么办法和举措防止明显超标的额保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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