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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重庆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2)
<P> 苏福:我们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创设了保全案件办理的预估算和事后估算程序,不对超标的额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解除事后估算发现超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P>
<P> 如果有被保全人坚持认为明显超标的额保全,我们将引导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P>
<P> 记者:被保全人的哪些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P>
<P> 王红君:对于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文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为便于操作,我们在《通知》中采用枚举和兜底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了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十八种情形。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P>
<P> 记者:在保全案件中,财产线索是当事人提交,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找?</P>
<P> 王红君:除依职权保全案件外,绝大多数保全案件均由当事人发起,保全线索也由申请保全人提供。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明确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实施保全。但对于涉民生保全案件,经保全申请人书面申请,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P>
<P> 记者:对于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管理机制,重庆法院是怎样规定的?</P>
<P> 苏福:为确保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顺利进行,重庆高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全市法院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涉民事财产保全信访监督案件,由执行局登记、统计,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办理。</P><!--/enp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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