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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内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3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8年8月24日
<P style="FONT-SIZE: 22px">《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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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SPAN>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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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适用范围】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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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节目原则】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应当以培养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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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工作原则】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实行教育保护并重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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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主管部门】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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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行业自律】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业务交流,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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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奖励机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在坚持正确价值观、强化正面教育、贴近现实生活、内容形式创新、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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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节目规范

第八条</SPAN> 【节目内容规范】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五)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体现人文关怀;
(六)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
(七)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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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节目内容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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