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三)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六)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七)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八)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九)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环节、游戏项目等;
(十)使用毒品、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或者表现酗酒、吸烟、滥用药品;
(十一)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十二)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十三)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播出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适时地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声音、画面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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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SPAN> 【节目类型规范】不得制作、传播下列未成年人节目类型:
(一)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二)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
(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访谈脱口秀、真人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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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同意和保障】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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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SPAN> 【隐私保护】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质问或者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确实难以避免出现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予以遮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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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SPAN> 【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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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SPAN> 【心理保护和避免商业化】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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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SPAN> 【主持人和嘉宾】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
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曾有丑闻劣迹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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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SPAN> 【外国元素和语言文字】国产原创未成年人节目除剧情需要外,不得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服装、形象、背景等。
未成年人节目中的文字说明、字幕等应当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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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SPAN> 【广告规范】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或者间隔播出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整形、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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