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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五)利用主持人或者动画角色形象制作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在相关节目或者动画片播出过程中播放;
(六)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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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 传播规范

第十八条</SPAN> 【网络专区和自制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
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应当坚持自主创新,增加自制精品节目,满足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需求。
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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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播前审查和直播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所播出的录播或者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直播节目,应当采取备用节目替换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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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SPAN> 【休息提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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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评估委员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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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保护专员】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责对有关节目、广告是否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修改或者不予播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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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制播机构评价收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征集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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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年度报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征集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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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播出时长和比例】传播未成年人节目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之间,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其他时段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播出前作出明显图像或者声音提示;
(二)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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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SPAN> 【政府监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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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SPAN> 【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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