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促进水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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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交通运输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8月24日
<P style="FONT-SIZE: 22px">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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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SPAN> 为规范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适应船舶通行需要,促进水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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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运行,是指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运行方案制定、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安全保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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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航运枢纽上建设的,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或地形障碍而升降或通过船舶的水工建筑物,包括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助航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通航建筑物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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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便捷、有序调度、科学养护、畅通高效的原则,为船舶过闸提供优质的通航服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符合流域(区域)防洪、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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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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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管理部门应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通航建筑物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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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七条</SPAN>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运行单位应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下简称运行方案),运行方案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同一枢纽的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由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牵头单位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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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运行方案应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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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运行方案编制前,省级管理部门应统筹协调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的通航建筑物,相关省级管理部门应共同协商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
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筹协调;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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