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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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SPAN> 国境国际河流上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按我国与签约国签订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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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SPAN> 水利部门管理的套闸不适用本办法。
套闸,系指在小河或灌溉渠道上,拦河建造上、下简易闸首,利用其间河段作为闸室,直接在闸门上开小门或利用闸门本身输水的简易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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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SPAN>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过闸,系指船舶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活动。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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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SPAN>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9年8月3日以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公布的《船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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