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P>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相关背景。</FONT>
<P>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P> 《人民陪审员法》于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P> 《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选任对象、选任方式做了明确规定,这既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也为更好地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该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P> 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P>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FONT>
<P> 答:《办法》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对选任工作的要求,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选任程序,增强选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P> 《办法》一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P> 问:请问《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FONT>
<P> 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础,是推进司法民主这一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价值的实现。为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P> 一是随机抽选为主的方式。随机抽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实地感受法庭审判氛围。同时,随机抽选可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人员参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范了随机抽选的程序步骤,以及随机抽选候选人、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候选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确定人选等内容。第一次随机抽选,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28 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第一次随机抽选之后,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其中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第二次随机抽选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P> 二是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考虑到在实际审判中有时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办法》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明确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这是对“随机抽选”选任方式的有益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既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又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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