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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2)
<P> 问:根据《办法》,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FONT>
<P> 答:《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
<P> 一是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人民陪审员选任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排除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以及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P>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进行审查。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记录,如候选人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审查结果。
<P>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联合法庭、派出所,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必要时,可以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
<P> 问:《办法》还明确了哪些程序规定?</FONT>
<P> 答:除上述程序之外,《办法》还对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公告、公示、任命、增补和宣誓等程序作出了规定。
<P> 一是名额确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P> 二是公告、公示和任命。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宣传,《办法》规定了选任公告、拟任公示、人民陪审员名单公告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吸引公民参与,公告期为三十日。人民陪审员经公示并提请人大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为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代表性、广泛性,《办法》还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公民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也就是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年。同时规定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确保更多的公民可以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
<P> 三是增补和宣誓。为进一步明确启动增补程序的时机,《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为简化增补程序、提升增补效率,《办法》规定增补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为增强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并参考《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誓词内容予以明确。
<P> 问: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FONT>
<P> 答: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责任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工作保障。
<P>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区、市)和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基层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P>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P> 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研发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两次随机抽选,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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