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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H3>2018-09-05 至 2018-10-04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A>)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0月04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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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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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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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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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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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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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当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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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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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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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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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管理指挥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P>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P>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P>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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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两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P>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P>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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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P>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P>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P>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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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救援人员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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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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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管理指挥干部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P>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P>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P>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P>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P>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P>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P>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P>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P>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P>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P>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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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干部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P>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P>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P>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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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消防员实行下列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P>
(一)高级消防员:</P>
工作满24年的:一级消防长;</P>
工作满20年的:二级消防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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