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
工作满16年的:三级消防长;</P>
(二)中级消防员:</P>
工作满12年的:一级消防士;</P>
工作满8年的:二级消防士;</P>
(三)初级消防员:</P>
工作满5年的:三级消防士;</P>
工作满2年的:四级消防士;</P>
工作2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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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在现有职务等级对应的消防救援衔基础上提升一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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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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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初任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P>
(一)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P>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P>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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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初任消防员职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P>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P>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P>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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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授予:</P>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P>
(二)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授予;</P>
(三)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授予,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直接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授予;</P>
(四)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授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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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授予:</P>
(一)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授予;</P>
(二)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授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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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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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P>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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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P>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消防员,首次晋升消防救援衔时,其按照规定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实际工作年限。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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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P>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P>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P>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直接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P>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P>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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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P>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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