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二)
<H3>2018-09-05 至 2018-11-03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A>)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1月03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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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占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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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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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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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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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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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P>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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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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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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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编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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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编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P>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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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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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P>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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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第一章至第八章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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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四章至第七章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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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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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P>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P>
能够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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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P>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P>
(二)标的;</P>
(三)数量;</P>
(四)质量;</P>
(五)价款或者报酬;</P>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P>
(七)违约责任;</P>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P>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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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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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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