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二)(2)
(一)内容具体确定;</P>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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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P>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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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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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总则编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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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P>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P>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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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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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P>
(一)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效;</P>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P>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P>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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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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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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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P>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P>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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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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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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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P>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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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总则编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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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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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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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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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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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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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P>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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