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三)
<H3>2018-09-05 至 2018-11-03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A>)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1月03日。</P>
第四百六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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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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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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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条 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P>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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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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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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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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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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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三条 下列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P>
(一)机关法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P>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P>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P>
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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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P>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P>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P>
(三)保证的方式;</P>
(四)保证的范围;</P>
(五)保证的期间;</P>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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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P>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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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P>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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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P>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P>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P>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P>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P>
(四)保证人明确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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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P>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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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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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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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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