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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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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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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六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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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七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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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八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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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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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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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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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P>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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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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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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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P>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P>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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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五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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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六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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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P>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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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八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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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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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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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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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一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P>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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