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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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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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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P>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P>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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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二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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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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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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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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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四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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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五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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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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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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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八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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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客运合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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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九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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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P>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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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一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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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二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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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P>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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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四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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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五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赔偿,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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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六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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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七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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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八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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