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三)(9)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P>
<P> </P>
第六百零九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P>
<P> </P>
第三节 货运合同 </P>
<P> </P>
第六百一十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P>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
<P> </P>
第六百一十一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P>
<P> </P>
第六百一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P>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P>
<P> </P>
第六百一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P>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P>
<P> </P>
第六百一十四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P>
<P> </P>
第六百一十五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P>
<P> </P>
第六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P>
<P> </P>
第六百一十七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
<P> </P>
第六百一十八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P>
第六百一十九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P>
<P> </P>
第六百二十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P>
<P> </P>
第六百二十一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
<P> </P>
第六百二十二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P>
<P> </P>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P>
<P> </P>
第六百二十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P>
<P> </P>
第六百二十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P>
<P> </P>
第六百二十五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P>
<P> </P>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