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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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八条 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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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九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人格权的类型;
(二)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社会身份、影响范围等;
(三)行为的目的、方式、地点、时间、后果等具体情节。
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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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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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一条 侵权人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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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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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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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三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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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四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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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五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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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六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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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七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胁迫自然人捐献。
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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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八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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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九条 有关科研机构等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
禁止向接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是可以给予其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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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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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一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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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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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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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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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四条 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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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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